1999723 七星岩漂流

惟彭湘雲及張松堅二人迄未尋獲,應認已死亡等情。

 

【案例二】違規出航潛水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817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41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事實:

上訴人A係屏東縣恆春鎮○○路六六巷二四號「南青遊艇潛水企業社」(下稱南青企業社)負責人,上訴人B係靠行於「南青企業社」之「南青七號」船之船東,C係「南青七號」船之船長,均係執行業務之人,因A向台北「回歸線潛水俱樂部」負責人廖閱達(已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承攬「回歸線潛水俱樂部」成員於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南下屏東縣恆春鎮搭船前往鵝鑾鼻海域內「七星岩」潛水之業務,詎ABC均明知B所有之南青七號船舶係屬娛樂漁業船,漁船承載人數為船員二人及乘客二十人,共計二十二人,且屏東縣政府核發給B娛樂漁業船執照時,依漁業法第九條規定,附加「出港後不得讓乘客離船活動」之限制條件,故娛樂漁業漁船不得從事浮潛活動,且該漁船並無有關浮潛之搜尋設備、通報設備、救難設備,及適應當地海象、海流之救難規則,與妥適之岸上相關配合之安全搶救措施,竟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由廖閱達帶領「回歸線潛水俱樂部」成員彭湘雲、張松堅等人,搭乘南青七號漁船出海至鵝鑾鼻海域內之「七星岩」下海潛水,而違背「出港後不得讓乘客離船活動」之限制規定,嗣有彭湘雲、張松堅等六名潛水員,於潛水活動結束後,亦因疏忽未依約定地點返回水面,而由七星岩迎風面處上升至水面,致使停泊在七星岩背風面之南青七號漁船船長B未能發現,無法及時將彭湘雲等人接駁上船,彭湘雲等六人隨即遭海流及風浪順勢帶離原處,後經船長B報警協尋,於翌日始尋獲張松年、蔡美容、呂芳美及李瑞怡四人,惟彭湘雲及張松堅二人迄未尋獲,應認已死亡等情。

最高法院認定事實:

除了高等法院對於案例事實的判斷,最高法院依據證人呂芳美警詢筆錄,認為在警詢筆錄中呂芳美證稱:「我們下水前一共分成五組,每組人數四至六人不定,我們被分在第一組,成員有張松年、張松堅、彭湘雲、李瑞怡、蔡美容等六人,其中張松年、張松堅、彭湘雲等三人是教練。我們是第一組下水,潛了三十五分鐘後上來游在七星岩的岩石後,剛好被岩石阻擋住船隻的視線,結果船上的成員誤以為我們被潮流帶走,而在附近搜救,當時我們有呼叫及按蜂鳴器,但因當時逆風,所以船上成員不知道,而越開越遠,我們沒多久也被潮流捲走」等語(見相驗卷第十二、十三頁);其於第一審時證稱:「我們潛到差不多沒有氣;時間到我們浮上來,照理船應來接我們,我在那裡等約一個多鐘頭,隨著水流把我們帶到鵝鑾鼻約一、 二百海浬 ,被保七救起來;我們想要靠近漁船,讓漁船可以看到我們,我們才能得救,其他二人(指被害人彭湘雲、張松年)就是要游靠近漁船而離開我們的」等語(見第一審卷一第一0一頁);其於原審之前審調查時亦證稱:「保警把我救上來時,我才知道因為我們被岩石擋到」等語(見上訴卷第一一一頁)。而證人即「回歸線潛水俱樂部」之教練張松年於第一審調查時亦證稱:「我帶三個女的,他們已經游不動,那時候有看到岸邊有一艘船經過,張松堅及彭湘雲要去求救」等語(見第一審卷二第五一頁反面)。如果無訛,則被害人彭湘雲等人似非因風浪過大、漁船超載以致翻船落海,或該漁船因無有關浮潛之搜尋設備、通報設備、救難設備致無法及時搜救而死亡,而係彼等浮出海面時被七星岩附近之岩石擋住,致船長B無法發現彼等之行蹤,以致未能及時將被害人救起。故而上訴人等違背風浪太大不得出海之規定而出海,並聽任潛水人員下水潛泳,及該漁船未設置有關浮潛之搜尋設備、通報設備、救難設備等情,與被害人之死亡間有無相當之因果關係,即非無疑義。

 

判決結果與認定理由:

判決結果: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ABC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ABC因此提出上訴)

(二)最高法院:AB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其他上訴駁回。

判決認定理由: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彭湘雲及張松堅兩人未尋獲應已死亡,與ABC等之違背政府規定讓乘客下海,及相關救生、潛水設備不週,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其等業者仍應負過失之責任。

(二)最高法院: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之因果關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被害人等人似非因風浪過大、漁船超載以致翻船落海,或該漁船因無有關浮潛之搜尋設備、通報設備、救難設備致無法及時搜救而死亡,而係彼等浮出海面時被七星岩附近之岩石擋住,致船長C無法發現彼等之行蹤,以致未能及時將被害人救起。故而AB違背風浪太大不得出海之規定而出海,並聽任潛水人員下水潛泳,及該漁船未設置有關浮潛之搜尋設備、通報設備、救難設備等情,與被害人之死亡間有無相當之因果關係,即非無疑義。原審未此部分AB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在客觀上有何相當之因果關係,予以明白剖析,詳予論證,即逕為AB不利之認定,尚嫌速斷,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內容: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8.04

幾個要命的失誤-----卻錯過了救援的良機

南部墾丁潛水的意外-----卻凸顯海上救難系統的缺失


(
潛水失蹤者)(家屬換不回無奈痛苦的心聲)稿


作者:{彭漣漪}

日前墾丁六名潛水客失蹤、隔日四名獲救的消息,媒體一陣熱潮已冷卻,另兩名企圖游上岸求救、目前依然仍未尋獲的潛水教練彭湘雲和張松堅的下落.似乎也從大家的茶餘飯後中消失。然而,對我們家屬而言(椎心刺骨)的傷痛才正開始愈來愈銳利。


他們失蹤十一天了,紀錄上潛水失蹤還能生還的天數是七天,即使我們一再(編造)、想像他們還活著的可能性,在心的最底層,我們知道這樣的希望是如何的渺茫呢?


(姊姊)可能已經走了

大部分的人會說是因為大海的無邊無情奈何不得。
但與其說她是死於大海的手裡,無寧說她是死於人的手裡。
人的驕傲、人的自信、人的愚昧.人的自私,
卻造成一連串的錯誤。

在整個(救難)的過程中,(幾個要命的失誤
)
不僅造成無可挽回的悲劇,也造成龐大的社會成本支出

然而,這些應該都是有方法可以避免的。
這個(事件讓我們充分體會到)
台灣的海上救難系統是如何的不熟練、缺乏方法和沒有效率。

(
最要命的錯誤)就是沒有提早讓漁民得知這個消息並加入救援。漁民不僅有著大大小小的漁船、也散在海上可說是密密麻麻的船更重要的,他們都是靠海維生的人,深知海的潮汐潮流方向等等漁民不用靠手冊、書本,而是靠每日的潮流方向時間的體驗。

 第一次致命的關鍵點,在一開始發現人失蹤後的通報。他們是在七月二十三 日失蹤的,載他們出海的南青七號先找了一陣子,才以一一九通知警方,下午水警隊得到消息後匆匆的出動,到現場搜尋。其實,如果警方一接獲消息就以無線電通知漁民協尋,他們離潛水失蹤點七星岩不會太遠,就近的漁民算算海洋流向,很容易就能循線救人。結果漁民從晚間新聞才得知消息,

而天黑後能見度太差,也無法出船救援。

 第二次致命的關鍵點,在隔天下午五時尋獲四人之時。獲救的人以為是另兩人游上岸後通知人來救的,結果警方和媒體立即發出的消息是六人都獲救,我弟弟當時在水警隊前往救援的船上,他發現姊姊和(張松堅)還沒找到,而水警隊已準備回航,納悶的問隊長為什麼不繼續。然而兩艘水警的船就這麼每船載兩個獲救的潛水客,凱旋式的往回走嗎?我們找的船本來要出海尋找,

水警隊卻說六個人都已經找到了,叫我們不必出海。
當我們在港口興奮等著迎接親人時,現場一 陣嘉年華式的歡樂聲中,卻發現他們兩人卻沒找到,心情立刻從天堂掉到地獄一樣。 漁民後來告訴我們,以他們的判斷,尋獲四人之時,另兩人一定在一、兩海里的範圍之內,如果能立刻告訴我們漁民,
他們會很樂意趁天黑之前出動協尋的。而他們到晚間八、九點的新聞媒體播出之後.才知道真象,錯過最佳救援的時機,
另外,當天的海浪也很大,出船是會冒有風險的。

台灣大眾媒體為了搶新聞、

無暇查證的毛病向來多有人在批評錯誤消息的頻傳.
結果頂多是挨告挨罵而已。

然而這次媒體為搶新聞發布了錯誤的消息,
卻可說是使我(姊姊和張松堅)先生
喪失了寶貴的性命。

後來幾天的動員

天上.岸上.海上.多少人力和物力的搜尋,
都是事倍功半。錯過最好最關鍵的前二十四小時內,
兩個人失蹤的流向也愈來愈難判斷掌握,
搜尋的範圍也必廣愈來愈大。(漁民和其他的專家)
後來也加入了救援,但也實在太遲了。

這次是南部有史以來最大的海上救援行動,
可以說是把南台灣和東台灣都翻遍了,
卻翻不到一點點的線索,翻得我們(家屬的心情)
一分一秒往大海的深處一直一值得深沉下去。


再往前推看幾個不應該事由。第一(南青潛水店
)
根本不該讓這些台北來的潛水客下海的。

當天的陣風高達八級.浪很大,七星岩本來就是亂流區,
浪和海流本來就會更嚴重的。
當天不僅沒有其他人到七星岩潛水,
連海釣客在早上十點之前都已回岸了,
南青明知道這地形海域有危險,
卻依然讓他們出海去從事潛水活動.
讓這些台北人不熟悉當地的水域地形環境和海流

即使技術再好的潛水人員下海去活動也會出事的。

第二,台灣出海管制不夠嚴格。

在比較有制度的國外潛點,
有危險就一定限制船隻出航的。

第三,潛水安全措施不完備,如防水信號彈、

潛水刀等救命的工具,
在台灣 使用會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潛水的人使用強力閃光燈
無污染的螢紅色染料等較有效求救工具的情形也不夠普遍。

第四,如果說(我姊姊和張松堅)有錯

該說他們做了一個勇敢但愚蠢的決定,
他們決定與海一搏,自救救人,消耗了自己的體力。

隨海漂流才是明智的,硬要上岸去簡直是會搏命的。

在這過程中許多人的努力,讓我們家屬感激不盡。

水警隊冒大風大浪之險出海搜尋,空警隊一次次的來回飛航,
各地漁船白天黑夜的協尋,各(義務救難隊)的海上岸上行動,
沿岸民眾的幫忙和線報,那種熱情和用心,
都給我們帶來希望與我們感激涕零,無以為報的。

十一天了,現在他們到底在那裡呢?

是往北漂到日本呢?還是往南漂到菲律賓呢?
或是葬身魚腹中?還是卡在海底岩石裡呢?
如果就如他們說熱愛海域:
那後半輩子就留在海中也算是如願以償了,

我們也只能如此灑脫的自我安慰。

台灣潛水人口估計超過三萬人,

潛水已逐漸成為普遍的休閒活動,能做好事前安全的防護措施,潛水事實上和開車一樣危險,也一樣的安全。
那一旦出了事,救援 系統應該要能有效且有方法的運作,
不僅可以迅速將人救起,也節省大量的社會資源。
碰到這種事,沒有家庭會有經驗的,
我們真實逐步發現錯誤的所在,
但這個教訓實在學得太慘痛了。
希望社會和相關指揮系統單位,
能以此為訓,讓以後的救援更佳有效率,
減少生命和社會資源的付出;
更希望(我姊姊和張松堅)沒有白白的犧牲,
也算是對社會這麼多人(潛水人)的關注和付出的一種答謝啦!

(作者:為失蹤潛水教練彭湘雲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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