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定期健康檢查及重視疾病史

  定期潛水勞工之健康檢查,應由合格之醫
師來檢驗,有效期間為12 個月,體檢 合格後
由醫師簽發證明,並由潛水勞工連同潛水記錄
一起保管。

  而潛水體檢證明應記載要項有:

  a.潛水員姓名

  b.應檢日期

  c.X光資料(有檢查部位之記載)

  d.建議該員適合或不適 合潛水

  e.該員適壓之極限

  f.該員如不適合工作達12個月,需在證明
上記載

  g.簽發醫師之姓名、住址與電話號碼

  h.若潛水員體檢結果不適合繼續潛水,則
醫師有義務將其事實簽註於體檢證明及潛水員
潛水記錄簿中。

  i.如有實際合理之原因,雇主之潛醫顧問
可取消證明之效力並告知該簽發之醫師。

  j.該員工作上之限制

  k.若被簽註為不適合潛水或有其他限制,
可由其他醫師再行檢查,若結果有異可請勞工
主管機關做仲裁,但從第一次體檢至送仲裁部
門需再28日內。

  l.如潛水員受傷超過14天(無法在水中工
作),體檢證明需重新申請。

  有關潛水勞工體檢項目,目前規範在「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中,此外潛水作業勞工必須
測試在壓力每平方公分兩公斤以上的條件下,
呼吸純氧三十分鐘之耐氧試驗。而為因應水下
的異常環境,有以下疾病史的潛水人員,不可
潛水:

  a.減壓症及其他引起之障礙或後遺症。

  b.肺結核及肺氣腫等呼吸道疾病者。

  c.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等血液循環器官
疾病者。
 
  d.酒精中毒等神經系統疾病者。

  e.梅尼爾氏症、中耳炎等耳道疾病者。

  f.關節炎、風濕病等運動性疾病。

  g.氣喘、肥胖、過敏性病症。

  h.愛滋病、內分泌及新陳代謝之疾病、營
養不良等。

  i.吸毒患者。另外潛水前應保持體能、注
意起居飲食、四十八小時內勿飲酒、充足的睡
眠並避免情緒低落;以及潛水後至少有24小時
的休息,再乘坐飛機。如此,對減壓病之預防
將有絕對之助益。

  四、結語:

  對於國內其他異常氣壓作業的危害,本所
已經規劃加以探討並尋求可行預防之方案,限
於篇幅並不能全盤加以介紹。

  職業潛水中除了減壓病外其他的危害,例
如擠壓症、氮氣迷醉、氦氣震顫、缺氧症、二
氧化碳及氧氣中毒、空氣栓塞症,雖然在國內
時有發生,但異常氣壓作業危害主要還是以減
壓病為主,且我國發生率顯著較國外為高的現
況下,減壓病的介紹及預防探討因此成為本文
討論的主題。

  其目的是希望喚起潛水作業勞工朋友及雇
主的重視,了解減壓病之成因與嚴重性,對於
目前法規之各項規定能加以遵守並配合日後各
相關單位的措施,共同為預防減壓病發生而努
力。

  (本單元共六篇,此為第六篇)

【感謝授權】

出處:本文由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提供。
網址:http://www.iosh.gov.tw/frame.htm

http://www.trustmed.com.tw/news/2002/07/26/2002072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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