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物學的定義中,死亡是一個過程,當一個人完全死亡後,細胞仍可延續七十二小時,在一定的藥物作用下(如鎮定劑特效的安定藥、麻醉劑、強心劑等),或在特殊的物理條件下(如低體溫症),我們可以獲得類似死亡的臨床徵狀,但其實卻是一種可以痊癒的假死狀態,因此做出死亡驗證時,必須特別注意此一情形

依據過去傳統的定義,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三項要件來認定死亡。現在各國學說則多接受以「腦死」為死亡的

一直至一九六○年代「死亡」之定義乃以血液循環及呼吸停止為依據

生理的生與死 :身體的存活指的是身體中個別器官功能的存活與一個人整個有機體功能的存活兩方面。每一個別器官有其獨立存活的功能;但是人的整個有機體存活的功能,則有賴於個別器官的存活。前者我們稱為生物的生命(biological life),後者稱為臨床的生命(clinical life)。兩者都有其開始、存活、和結束,並且互相有密切的關係,但是它們不必完全一樣。例如,人的手指鋸掉後,它就是生物的死亡,是個別器官的死亡,但是整個人不一定會死。同樣的,生物的生命還存活著,那也不一定就是表示這整個有機體還存活著,從臨床的生命觀點,也許它已經死亡。至於臨床的生命與臨床的死亡,其命題是非此即彼的(all-or-none)。就是說人的整個有機體是有其功能或已無功能,也就是說不是臨床的存活就是臨床的死亡。當臨床的死亡發生時,醫生就可開發死亡診斷證明書。

心理的生與死:「哀莫大於心死」是眾所週知,人生的殘酷之一。心活指的是一個人對自己和週遭的世界有知覺、希望;心死就是他的這些知覺和希望已經停止或喪失而處於麻木或絕望中。要決定心理的生命活動是何時開始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是可以肯定應該是很早,也許在嬰兒為要避免不舒服而用哭鬧來引起父母的注意以獲得溫飽,就是心理生命活動的開始。心理生命的死亡大部份發生於一個人遭受嚴重的身心打擊和挫折,或因衰老、腦功能嚴重的喪失,或罹患早老性痴呆症(Alzheimer's disease)。但是心理的死活不像生理的臨床死亡是一種非此即彼的發生。換言之,一個人心死不是完全絕對的死,它常表現出一種模糊狀態,就是偶而有知覺,偶而沒有知覺。當然,生理的死亡必然導致全部的心理的死亡。

生理的死亡是不能逆轉的。那麼心理的死亡是否有轉環的可能呢?事實上,我們所知道的也相當有限。有時候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意識和知覺喪失的老人,當他的女兒或孫子來訪時,有類似心理生命重現的現象,等他們離開後,又恢復到不知不覺的心死狀態。心理的死亡可能因著敵視、空虛而無生氣的環境、或藥物治療引起的昏睡而增強,所以儘可能避免或減少使用這類藥物並增強其求生欲,給予溫情,對促進心理生命是有正向的幫助。

社會的生與死:雖然你對自己或別人可被認為是社會的存活或死亡,在這兒我們所謂社會的生與死,是指你被別人所認為的方式。當一個人基於實際的意向,認為你是死或不存在 (事實上你是活著),對那人而言你是社會的死亡。例如,有一天我被兒女送進老人療養院,我在那兒對他們來說唯一具體的存在證據,就是每個月的帳單和偶而過年過節的慰問卡片,他們可能已不聞不問,甚至在他們的心目中我已不存在,這時候對他們來說,我已是社會的死亡。反過來說,我是不是社會的死亡呢?當然,那就要看你自己對自己的看法如何而定了。假若我自認為這樣活下去,生不如死,封閉而自絕於任何人或關係,那無疑地我已是社會的死亡。

社會的死亡能導致心理的死亡與生理的死亡。假使你的家人認為你是社會的死亡(雖然他們這樣做會覺得焦慮或有罪惡感),他們似乎是在隔離你,而你就會有憂鬱、沮喪和壓力;假若你是被安置在老人院或療養院,那麼憂鬱、沮喪和壓力就開始對你的生活起居、飲食和運動等習慣產生重大的影響。你的生理和社會環境就少有刺激,結果,心理的死亡也就跟著而來。所以,我們發現在心理死亡與社會死亡之間有一種有力的互動關係,這種互動必然會加速生理的死亡。

這樣,認識與關心死亡,不能只限於生理的死亡。單純的生理死亡,對瀕死者來說也許還可承受,但是社會的死亡與心理的死亡,卻是一種難忍的現實殘酷。因為人生最大的痛苦,不是死別而是生離。

死亡的新定義認為;

可以把腦死亡或不可逆性昏迷與死亡同等看待。如果昏迷患者處於持久的腦無功能狀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如眼的一些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肌肉運動或腦反射,就可以認為已經死亡。此時腦電圖檢查應無腦電波顯示。

**心肺功能停止(又稱臨床死亡)的現象:

意識消失

呼吸停止

心跳及脈搏消失

瞳孔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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